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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进英与张锦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英,张锦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856号原告胡进英,女,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王柏来,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住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黄锦,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信宜市人,住信宜市。被告张锦运,男,199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进英诉被告张锦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进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丽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