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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洪与贾云先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贾云先,刘亚群,张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男,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贾云先,女,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亚群,女,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执行人张荣庆,女,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洪、贾云先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亚群在兴文县社会保险局有养老金收入;被执行人张荣庆在宜宾市公路局兴文公路养路段有工资收入,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刘亚群在兴文县社会保险局养老金收入12000元至兴文县��民法院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二、提取被执行人张荣庆在宜宾市公路局兴文公路养路段工资收入6000元至兴文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