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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350号原告: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99758232C),住所地:邵武市李纲西路日出东方小区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泽荣,男,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邵武市。被告:徐晓伟,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城南新区。原告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邵武裕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邵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