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35沈丹与王世华、高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王世华,高箫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635号原告:沈丹,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王世华(曾用名:王诗华),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高箫宇,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沈丹与被告王世华、高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沈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