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35沈丹与王世华、高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丹,王世华,高箫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635号原告:沈丹,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王世华(曾用名:王诗华),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高箫宇,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沈丹与被告王世华、高箫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沈丹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