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花平、李少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花平,李少杰,张德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72号申请人:刘花平,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李少杰,男,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张德生,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申请人刘花平与被申请人李少杰、张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J×××××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额60000元),并以申请人刘花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北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豫J×××××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刘花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东段北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