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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赖俊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俊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429号罪犯赖俊豪,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于中国台湾省云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0日作出(2007)桂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俊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桂刑三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赖俊豪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31日入监服刑。2010年6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8月3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赖俊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赖俊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赖俊豪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赖俊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98.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俊豪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俊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