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尚文坤、李晶刚等与邢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革,尚文坤,李晶刚,朱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374号原告:邢革,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尚文坤,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晶刚,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大庆,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邢革诉被告尚文坤、李晶刚、朱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尚文坤、李晶刚给付原告欠款500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承担利息;2、被告朱大庆负连带责任;3、法院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0日,原告通过被告朱大庆担保借给被告尚文坤、李晶刚50000.00元,当时言明原告需要用钱时可随时向被告索要,现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均已无款为由拒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朱大庆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预交,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光华审 判 员 贾宝荣人民陪审员 王学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