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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胡惠华、林秀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胡惠华,林秀霖,胡惠源,程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636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何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生,男,银行职员。被告:胡惠华,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秀霖,女,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胡惠源,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程旭,女,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胡惠华、林秀霖、胡惠源、程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07元,减半收取计42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魏文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霞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