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任翠红与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翠红,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198号原告:任翠红,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108号。诉讼代表人:栾秋革,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汉斌,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翠红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翠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翠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任翠红负担。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