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许敏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敏超,许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526号罪犯许敏超,男,1988年1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新康监狱服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敏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许敏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许敏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许敏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敏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八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