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翟相东与吴建明保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14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翟相东与被执行人吴建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吴建明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相东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告吴建明归还原告翟相东本金20000元及利息3100元,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吴建明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明履行了8000元后再未履行,我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建明采取了拘留措施,在实施拘留后被执行人吴建明履行了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3100元,执行费253元,案件受理费413元,被执行人吴建明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翟相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