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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大河钢模租赁站与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租赁站,司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218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租赁站,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负责人:王某,该租赁站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租赁站职员。被告司某,男,52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租赁站与被告司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志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翔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