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2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宇与被申请人毕晓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宇,毕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424号之二申请人王春宇,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毕晓勇,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王春宇与被申请人毕晓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春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毕晓勇(共有人刘晓会)所有的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平房一处(房证号:20100429)予以查封,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毕晓勇(共有人刘晓会)所有的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平房一处(房证号:20100429)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不得变卖、抵押、过户,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