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新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31号案外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57号76中校门口大楼209室。法定代表人:张燕超。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广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85号创展国际贵都1幢1-2805号。法定代表人:徐根鹏。被申请人:李晓新,曾用名李二晓,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在本院执行洛阳正盛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晓新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达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晓新名下的豫AA7P**号车辆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5月9日,案外人超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超达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于 风 卫审判员 孟 帆 航审判员 王 遂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