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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兴武与左忠义申请支付令(刘润林)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武,左忠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0629民督5号申请人:王兴武,男,汉族。被申请人:左忠义,男,汉族。申请人王兴武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左忠义偿还欠款本息共计9200元,并承担支付令申请费用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左忠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兴武欠款本息共计92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左忠义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伟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