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小生与李星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生,李星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14号原告黄小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万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星兵,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生诉被告李星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生撤回对被告李星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小生负担。审判员 凌卫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小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