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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小生与李星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生,李星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14号原告黄小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张万英,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原告之母。被告李星兵,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生诉被告李星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生撤回对被告李星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小生负担。审判员  凌卫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小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