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玉强、范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强,范爱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旗,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爱云,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上诉人李玉强因与被上诉人范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李玉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29元,由上诉人李玉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毕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