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5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嘉昌、谭炳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陈嘉昌,谭炳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074号原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137A。法定代表人:陈汉忠。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嘉昌,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谭炳全,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两层楼,注册号4406821001818。负责人:欧建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键庭,男,汉族,1990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嘉昌、谭炳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宜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韵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