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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荣、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无锡市北塘区民丰苑3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程荣,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XX,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荣、XX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锡仲裁字第4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程荣、XX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23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443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