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阮文东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文东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440号罪犯阮文东,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于越南,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钦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文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阮文东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桂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认为,罪犯阮文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阮文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阮文东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文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9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文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文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英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