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197号原告:贺某某,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莫某某,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贺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