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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197号原告:贺某某,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莫某某,女,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贺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