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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何福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福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65号罪犯何福建,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灌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9日作出(2006)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福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有漏罪,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张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8日本院以(2009)常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一年一个月。2010年8月5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45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2012年11月20日本院以常刑执字第6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2014年11月28日以(2014)常刑执字第46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何福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何福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何福建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和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何福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处罚金七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费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