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福权、徐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权,徐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福权,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三叉岭屯29号。被执行人:徐淑珍,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权与被执行人徐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淑珍履行生效的本院(2016)桂0881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淑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淑珍在其房屋承租方蒙俊超有房屋租金收入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淑珍在其房屋承租方蒙俊超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