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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正刚与被申请执行人任锦雯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刚,任锦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刚,男,1981年10月16日生。被执行人:任锦雯,女,1980年7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孙正刚与任锦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7)辽02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正刚,被告任锦雯名下的位于大连市开发区冻成园67栋-6-3号房屋归原告孙正刚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