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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志文与张俊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张俊宝,王志文,张俊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男,汉族,1963年5月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张俊宝,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志文与张俊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志文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俊宝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志文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张俊宝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俊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张俊宝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文2万元;剩余1万元,被咨执行人张俊宝于2017年8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志文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同日被执行人张俊宝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