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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方天亮申请凌妹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天亮,洪庆云,邱毅,凌妹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方天亮,男,住所地城关镇,证件号码430626197311080035。被执行人洪庆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身份证号:4306261963********。被执行人邱毅,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岳阳楼区土桥居委会*组**号,身份证号:4306261971********。被执行人凌妹香,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平江县城关镇北街***号,身份证号:4306261971********。方天亮与洪庆云、邱毅、凌妹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洪庆云、邱毅、凌妹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天亮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文书履行案件,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庆云、邱毅、凌妹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有房产信息登记,现正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准备启动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洪庆云、邱毅、凌妹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天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洪庆云、邱毅、凌妹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天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呈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