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符星宿与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星宿,唐显璞,彭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异3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符星宿。被执行人:唐显璞。被执行人:彭妮。本院在执行符星宿与唐显璞、彭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符星宿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符星宿在提出执行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于2017年5月11日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星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