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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047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2,男,59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3,女,61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4,女,53,汉族,农民。被告:王某5,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