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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婷与重庆客客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重庆客客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8427号原告:张婷,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客客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华大道14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BGH7W。原告张婷与被告重庆客客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张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