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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尧法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关鑫鑫与张星星、李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鑫鑫,张星星,李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尧法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关鑫鑫,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星星,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仙龙,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鑫鑫与被执行人张星星、李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星星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关鑫鑫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星星名下晋LXL7**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