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尧法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关鑫鑫与张星星、李仙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鑫鑫,张星星,李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尧法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关鑫鑫,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星星,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仙龙,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鑫鑫与被执行人张星星、李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星星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关鑫鑫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星星名下晋LXL7**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守信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