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刘锦琦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刘锦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81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兴城兴海路南街92号。法定代表人:沈朝辉。被执行人:刘锦琦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国土资罚字[2016]第1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国土资源局以事实不清,需重新调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李 响审判员 张 茉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