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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郝建忠与杨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忠,杨文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166号原告:郝建忠,清水河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清水河县。被告:杨文龙,住清水河县。原告郝建忠与被告杨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郝建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忠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郝建忠负担。退还郝建忠494元。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