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郝建忠与杨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忠,杨文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166号原告:郝建忠,清水河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清水河县。被告:杨文龙,住清水河县。原告郝建忠与被告杨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郝建忠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忠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计494元,由原告郝建忠负担。退还郝建忠494元。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