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其顺与被告葛佩才、南京广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其顺,葛佩才,南京广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898号原告:许其顺,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南京市合区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佩才,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凡,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广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79001279U,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0-3号。法定代表人:郑尔铮,该公司经理。原告许其顺与被告葛佩才、南京广居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许其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其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其顺负担。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凤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