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与李励、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李励,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1号原告: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DAHCHONGHONG,LIMITED),注册地:香港九龙(8/FDCHBLDG20KAICHEUNGRDKLNBAY)。董事:罗启胜。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培,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麦小群,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李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奋飞,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励、广东大昌行喜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DAHCHONGHONG,LIMITED)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为70900元,由原告大昌贸易行有限公司(DAHCHONGHONG,LIMITED)负担。审 判 长 余军梅审 判 员 罗 毅人民陪审员 吴静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