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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与巴特尔、苏雅拉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巴特尔,苏雅拉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6民初1211号原告: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法定代表人:那仁朝格吐,职务:嘎查达。委托代理人:刘乌兰,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特尔(现用名于永秀),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苏雅拉图(现用名于永亮),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原告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与被告巴特尔、苏雅拉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那仁朝格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乌兰、被告巴特尔、苏雅拉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6月1日,原告与本村村民巴特尔、苏雅拉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二被告承包嘎查600亩土地。合同约定承包费每亩10.00元,承包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该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低价承租集体土地,显示公平签订的合同。损害了集体利益,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该承包费每亩10.00元的条款,给集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况且二被告自2013年至今未向嘎查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合同上时任嘎查达未签字。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嘎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被告巴特尔、苏雅拉图辩称,合同还没有到期,不同意解除。承包费每亩10.00元的价格,当时是很高的。原告说拖欠承包费不对,我们已经全部付清了。签订合同时嘎查领导、会计都在场。嘎查委员会借我钱,还不上的情况下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我认为不违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将600亩土地承包给二被告。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承包费为2005年的抵顶开垦费用,自2006年起每亩10.00元。如在承包期限内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至今。2017年3月30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为:1、承包费每亩10.00元,远远低于当地土地承包价格,损害集体利益;2、在低于正常价格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拖欠承包费,构成违约;3、用借款或货款抵偿土地承包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之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4、合同书上时任嘎查达未签字,该合同不仅在实质内容上侵害当事人利益,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提出的4项理由均不符合以上法律条款规定情形。原告以被告自2013年起拖欠承包费,构成违约,应予解除合同。但被告提供证据主张承包费已经支付,原告又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不能认定被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原告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之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是对该法律条款的错误理解。该条款指的是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并不是指发包方发包时的承包费方式。原告主张合同书上时任嘎查达未签字,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呼日格嘎查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宝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图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