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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大众压面铺与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大众压面铺,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24行初19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大众压面铺。地址:××区门口。负责人:年吉峰,男,1984年1月7日生,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住张掖市××区二社**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祖,甘州区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州区人民政府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昭,该局局长。机关负责人:孔繁杰,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兰兰,该局法规股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萍、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的原告年吉峰诉被告甘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服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吉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