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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小朋、潘永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朋,潘永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朋,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邵阳市邵阳县。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永乐,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池市宜州市。2016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经密谋盗窃后,共盗窃作案六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700多元。其中,于2016年12月14日凌晨,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创新花园5座104和之匠日式料理店,采取强行拉开卷闸门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3239元。于2016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凤凰商业一街1069新唐食汇餐厅,采取将店铺玻璃门推烂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多元。于2016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葵城一路43号118铺尼斯咖啡店,采取将玻璃门把手推坏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多元。于2016年12月19日凌晨,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创新花园5座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用铁管将卷闸门撬起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约70元、硬盒蓝色芙蓉王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10元)、雪茄香烟一盒、黑色电脑主机一台。共价值人民币380多元。于2016年12月19日凌晨,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创新花园5座104和之匠日式料理店,采取强行拉开卷闸门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约120元。于2016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23号118乡巴佬餐厅,采取将门把手卸掉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91元及黑色小米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共价值人民币24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害人郭某、高某、李某、吕某、许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辨认作案地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朋伙同潘永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应给予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量刑幅度内判处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被害人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盗的人民币70元、和之匠日式料理店被盗的人民币120元、乡巴佬餐厅被盗的人民币91元,已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应当优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潘永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责令被告人李小朋、潘永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和之匠日式料理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39元、新唐食汇餐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尼斯咖啡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0元。扣押被告人李小朋人民币208元、潘永乐人民币146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元、退赔给被害人和之匠日式料理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元、退赔给被害人乡巴佬餐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1元。扣押的手机一台(黑色小米、触屏)返还给乡巴佬餐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