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自梧、李叙询与被执行人刘启样、蒋同菊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梧,李叙询,刘启样,蒋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04号申请执行人:刘自梧,男,193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邵县坪上镇。申请执行人:李叙询,女,194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住新邵县坪上镇。被执行人:刘启样,男,194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蒋同菊,女,195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自梧、李叙询与被执行人刘启样、蒋同菊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不能达成统一,且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一直不愿意履行法律文书决定的义务,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成林审 判 员 陈勇锋代理审判员 邱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