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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法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敖特更巴雅尔与敖特根、塔娜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更巴雅尔,敖特根,塔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法执字第1322号申请人敖特更巴雅尔,男,蒙古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敖特根,男,蒙古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塔娜,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敖特更巴雅尔与敖特根、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