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德校、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校,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德校。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德校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的银行账户,现因需要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阳市山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夏琪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