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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双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609号原告: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9号院7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裴利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双喜,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兵,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河南省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