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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艳东、徐艺纯等与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东,徐艺纯,徐才凤,徐忠安,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东,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徐艺纯,女,199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徐才凤,女,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徐忠安,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地址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东、徐艺纯、徐才凤、徐忠安与被执行人王涛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