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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元松、王梅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松,王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元松。被执行人王梅华。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元松、王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元松、王梅华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元松、王梅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0525元及利息与案件受理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