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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廖峻松廖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廖峻松,廖凯,杨颖,田元春,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西彭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96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627597。负责人张世萍,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廖峻松,男性,汉族,1986年0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廖凯,男性,汉族,1965年0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杨颖,女性,汉族,1986年0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田元春,女性,汉族,1983年0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廖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西彭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235531。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经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因与廖峻松、廖凯、杨颖、田元春、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西彭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六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峻松、廖凯、杨颖、田元春、重庆跃顺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市西彭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六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