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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侯卫星、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卫星,付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卫星,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付青春,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卫星与被执行人付青春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403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