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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炎与郭少菁、郑爱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郭少菁,郑爱明,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91民初2087号原告:陈炎,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少菁,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被告:郑爱明,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被告:方伟,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原告陈炎与被告郭少菁、郑爱明、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郭少菁、郑爱明、方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少菁、郑爱民、方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少菁、郑爱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10万元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另外5万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方伟对其中的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律师费7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3日,被告郭少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8月23日归还。被告方伟为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5月5日,被告郭少菁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郭少菁与被告郑爱明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委托律师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产生了律师费7500元,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郭少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于2015年5月23日,从陈炎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定于2015年8月23日一次性归还。逾期未还,本人将承诺每日罚伍佰元人民币给出借方,并承担出借方的款项的利息(银行同期利息四倍)直至付清所有款项为止。且承担由此造成的出借方所有损失费用。出借方享有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永远追讨权(包括法院诉讼)。被告方伟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2016年5月5日,被告郭少菁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炎人民币五万元正。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郭少菁与被告郑爱明协议离婚。原告向三被告主张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郭少菁向原告借款共计15万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郭少菁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5年5月23日,被告郭少菁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5年8月23日,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金及利息,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郭少菁承担本金10万元,以及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方伟作为被告郭少菁该笔10万元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其应对被告郭少菁该笔1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笔10万元借款发生时,被告郑爱明与被告郭少菁是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爱明对被告郭少菁该笔10万元借款的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及被告方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6年5月5日,被告郭少菁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相关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郭少菁按照借款本金5万元承担自2016年7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时,距被告郭少菁与被告郑爱明离婚不足一周的时间,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较小,本院认定该笔借款应是被告郭少菁的个人债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郑爱明共同归还该笔借款本金及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少菁、郑爱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炎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1800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方伟对被告郭少菁、郑爱明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郭少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炎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525元(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原告陈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20元,由被告郭少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韦芸峰人民陪审员  唐征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阎蓓蓓(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