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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高华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华,湖南省建银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84号原告:李高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戴成章。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原告李高华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在桃源县茶庵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而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