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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郭连芳,广东新洋家用电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71号之一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28号408室,组织机构代码67780477-2。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灏,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达,该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1509760A。法定代表人:廖维生,总经理。被告:廖维生,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郭连芳,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广东新洋家用电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锦绣路38号三楼之一,组织机构代码33794086-6。法定代表人:廖维生,总经理。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锋,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加美利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廖维生、郭连芳、广东新洋家用电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四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92元,减半收取66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46元(该款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丽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