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明善与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善,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善,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四路,组织机构代码063638941。法定代表人:胡晓林。申请执行人高明善与被执行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肥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劳人仲裁字第31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昌森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800元(含诉讼费0元、执行费2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