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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林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晓,韩水泉,何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林晓(李林),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韩水泉,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执行人何二女,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准民初字第3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在银行无存款信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均无财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7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龙口镇韩家塔村韩家塔社向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送达了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何二女向本院申报了家庭财产,在申报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韩水泉患有脑梗、且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户内2口人在2013年度、2014年度、2016年度享受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属于贫困户。经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水泉、何二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奇明生执行员  巴 图执行员  刘 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宏伟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定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注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